人民网北京3月30日电(记者 周晶)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作为第一部专门就组织处理作出全面规定的党内法规,制定《规定》的初衷和目的是什么?《规定》具有哪些显著特点?如何突出体现党纪“从严”?针对以上问题,人民网强国论坛记者专访了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戴焰军。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戴焰军(专家本人供图)
强国论坛:在您看来,制定《规定》的初衷和目的是什么?
戴焰军:《规定》的制定就是要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干部的管理、教育和监督工作,为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提供有力保障。
组织处理是我们党教育干部、管理干部的方式之一,但一直以来缺少专门的制度。《规定》一方面填补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法规制度方面的空白,另一方面也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具体举措。
强国论坛:《规定》具有哪些显著特点?
戴焰军:一是突出政治监督要求。重在对干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章党规、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政治生态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处理对党不忠、从政不廉、为官不为、品行不端的干部。
二是体现了严管和厚爱、激励和约束的统一。《规定》坚持问题导向,明确针对领导干部在政治表现、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遵守组织制度、道德品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严明的处理问责,体现严管和约束;同时,对干部由于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应该如何对待进行了清晰明确的解释,体现厚爱和激励。
三是体现慎重精准的要求。《规定》不但对组织处理的工作原则、情形范围、遵守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详细清晰的规定,而且注重对干部权利的保障,设定了专门的申诉纠正程序,为客观公正评价干部得失、科学合理选拔使用干部提供了有力支撑。
四是注重制度衔接。与有关党内法规相衔接,将组织处理界定为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强国论坛:《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对符合“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的失误过失,可以不予或者免予组织处理。对此,您是如何理解的?
戴焰军: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离不开精准的组织处理制度,也离不开完善的激励关怀机制。既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也要激励干部敢作为、敢担当,能干事、干成事。《规定》一方面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格处理,另一方面使干部在工作中能够更好地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放开手脚去大胆地干,勇于担当。两者有机统一,对推进各项工作、各项事业发展,特别是在面对很多新情况、新问题的当下,尤为重要。
强国论坛:《规定》设定了专门的申诉纠正程序。您认为,有哪些主要考虑?
戴焰军:组织处理要让被处理的干部心服口服,也要让其他干部引以为戒,真正达到用好组织处理措施的目的。要达到这个目的,我们在处理干部的时候,就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真正做到精准地处理。对一些界限不清、环节不清的问题,应当允许干部申诉;对已经处理过的但仍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楚、责任界定不准确的,应当重新调查核实。《规定》设定了专门的申诉纠正程序,体现了对领导干部正当权利的保护和关怀,有利于激励干部在工作中更好地担当作为。
强国论坛:《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是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与之相比,《规定》有哪些不同?
戴焰军:首先是对象不同。《规定》不同于一般的党员处罚决定,适用对象为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
其次是适用范围不一样。《规定》重在强调干部在工作中的失职失责失范方面的处理。《条例》涉及面很广,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生活纪律、群众纪律等多个方面。
再次是程度不同。《规定》重在对领导干部职务上的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条例》突出处分决定。对于党员违反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