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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志·公安·司法志》司法篇
2019年04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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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单位: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社:四川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19977

概述

司法行政为我国近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政府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专门机关始自清末。1906年清政府推行“官制改革”,在中央将刑部改为法部,为全国最高之司法行政机关。1910年秋,四川将提刑按察使改为提法使,设提法司,掌管全川司法行政,监督地方各级审判、检察和监狱机构。从清末至民国时期,四川司法行政机关,曾四立四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亦经历了建立、撤销、再重建的演变过程。1955年和1980年四川两度建立省司法厅和市、地、州司法局()。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工具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其性质、任务和职能范围比之旧中国的司法行政,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担负着管理法学教育、法制宣传、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律师、公证、民间调解以及司法外事等繁重任务;在工作的指导方针、方法、措施以及事业的发展和成效上,与旧中国的司法行政亦迥然不同。

法学教育一直受到清王朝和国民政府的青睐,以培养为地主、官僚和买办资产阶级专政服务的司法人才。在四川,清末即开始设官立法政学堂。到民国初年,四川公立和私立法政院校达二、三十所之多。抗日战争时期,一些沦陷区的法政院校西迁四川,使四川法学教育再次进入一个繁荣时期,为四川司法机关培养了大批法律人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以下简称建国后),废除了旧法统,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非常重视培养人民自己的政法人才。50年代,四川建立了西南政法学院、四川政法干部学校,还通过选送干部到中央政法院校、自办训练班等办法,对全省50%以上的政法干部进行了法律专业培训。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四川又建立了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劳改警察学校和一些市、地政法(司法)干校,以及大力开展大专性质的电教、函教和组织自学考试等,使政法干部除向正规院校输送培养外,又朝着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培养方向推进的新局面,仅19811985年轮训干部4635人,短期轮训25914人次。

清末,政府为“预备立宪”开始在官方和民间兴起一阵法制宣传热潮。为使法律知识“普解于人民”,四川总督曾“躬率司、道及后补道、府,限时齐集研究”法学知识,并采取多种形式向人民进行法制宣传。到民国时期,还采取设学设课、宣讲演说、报刊告示、民众通俗宣传等方式,宣传各种法律法规。但多在大中城市和机关、法团进行,而广袤的乡村对国民政府的许多重要法律却鲜有人知。建国后,法制宣传作为教育全民的重要内容,成为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中共各级党委与政府的重要任务,发动全党动手,各级司法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结合各个时期的政治中心、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以及配合对各种犯罪活动的打击,开展声势浩大、形式多样、时间持久、深透城乡、家喻户晓的法制宣传活动,并掀起一个接一个的法制宣传教育热潮。1985年,四川开始实施为期五年的普及法律知识教育规划,使法制宣传迈上了经常化、系统化、制度化的新阶段。这对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以及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上发挥了巨大作用。

监狱为统治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在旧中国历代政府都极为注重强化监狱工作。清末仿行西方法制时,便开始实行某些监狱改良政策。由于清王朝和国民党政府政治腐败,司法与立法严重脱节,有的“新监狱”在改良上虽有所成效,但不过是凤毛麟角,而大多“旧监狱”仍“真活地狱也”。四川解放后,1951年和1956年先后创办新型的劳动改造与劳动教养。30多年来,四川司法行政一直坚持劳动改造以“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劳动教养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的政策方针,并努力把劳改、劳教场所朝着办成改造人的特殊学校的方向发展,使大批犯罪分子和有轻微违法犯罪的劳教人员,改造成了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新人。还为国家创造了巨大财富,35年中实现工农业总产值累计达4973亿元。

19123月,四川司法司以命令形式颁布的《法院编制暂行章程》中规定审判中设辩护士,代理、辩护诉讼案件,并规定律师与判事、检察官资格一样,任职三年以上者可补控诉院(分院)判事、检察官,五年以上可补上审院(省高院)判事、检察官。1913年,成都、重庆即正式出现了律师。北洋政府时期还视“律师制度为司法上三大制度之一,所以任当事人之辩护,防司法官之擅专,关系至为重要”,以“收相互为用之功”,成为与检、法相互制约的重要手段之一。到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迁都重庆后,四川(不含原西康省)律师曾发展到545名,其中还有当时蜚声中外的“七君子”沈钧儒、史良等在重庆挂牌开业。在旧中国的律师中,确也不乏有正义和思想进步的人士,但从整个而看,作为自由职业者的律师,由于阶级的局限性,许多律师不过是反动统治阶级的附庸。还有一些律师,串通法官,包揽诉讼,甚至对当事人明欺暗诈,巧取豪夺等。而国民政府所推行的“平民法律扶助”“优待抗敌()军人家属”等政策,只不过是官样文章而已。建国后,旧律师制度和旧律师活动受到人民政府的废除和取缔。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的颁布,1955年四川开始建立人民的律师制度。新中国的律师作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才真正成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的捍卫者。1959年后,四川律师工作中断。1980年新中国的第一个律师法《律师暂行条例》颁行,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四川的律师事业和队伍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和壮大。到1985年全省建立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242个,律师工作人员发展到2587名。5年共办理各项法律事务1009092件,在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澄清讼源为目的的公证制度,四川始于1939年。国民政府从维护其私有制度出发而执着推行,反复督饬,四川高等法院曾采取一系列措施,使四川公证有较大发展,至1947年,公证处和公证分处发展到70个,占当时全国公证机构总数557个的125%;有公证人员291名;该年办证10045件,占全国办证总数100686件的99%。四川解放初期,为了保护国家经济建设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3年和1954年便开始分别在成都和重庆市人民法院建立了公证处,开办公证事务。1959年后,国内公证停办。1980年全省司法行政机关恢复后,四川公证很快得到复苏。特别是贯彻改革开放政策后,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至1985年公证机构发展到217个;公证人员达到533名;办证范围和业务逐步扩大和上升,5年共办证321686件,其中1985年即达191554件,列为全国第五位。

作为息讼解纷的民间调解,在四川源远流长,素有民间自为调解之习俗。清末,四川总督巡抚衙门批准颁行《息讼所章程》,开始在各地建立官办息讼所。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将乡镇调解列为“实施地方自治之要务”,并颁布一系列法规,要求建立区、乡、镇调解委员会,处理百姓“鼠牙雀角之争”。但这些组织的建立在四川却“百不得一”,民间仍盛行自为调解,且多为族长、士绅、帮主会首、乡保甲长所垄断,成为维护封建礼教和旧法律,恃强凌弱的工具。建国后,民间调解作为各级中共党委和人民政府引导人民群众进行自我教育,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手段之一,得到各级政府的极大重视。四川从1951年底即开始建立各级人民调解组织,35年来,一直得到较正常的发展。虽然在文化大革命中曾遭到破坏和干扰,但由于形势的需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早在1972年便开始在农村公社和城市街道整顿和重建人民调解委员会,到1979年全省绝大多数公社、生产大队和城市街道、工厂、矿山普遍恢复和重建起人民调解委员会,拥有调解人员70多万人。1980年后,民间调解工作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形成了从乡村到城市街道、从工厂到矿山的民间调解组织网络。到1985年各类调解组织达100707个,有调解人员1023265名。广大调解人员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每年调解民间纠纷均在百万件左右,发挥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35年来,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四川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在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治犯罪,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岗位上做出了成绩,为四川司法行政工作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来源: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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