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4月15日电 (王绍绍)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4月15日起正式实施。新版《条例》对加强政策性粮食管理方面提出了更多针对性举措。这些修订有哪些意义?其中涉及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制度将对粮食流通市场产生哪些影响?而《条例》对于保障粮食安全又有何意义?近日,人民网强国论坛就此采访了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产业与技术研究室副主任谭智心。
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产业与技术研究室副主任谭智心(嘉宾供图)
《条例》修订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意义重大
粮食流通涉及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各个环节,对于《条例》的修订,谭智心认为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意义重大。
加强政策性粮食管理,保障政策性粮食安全。谭智心认为,针对近年来政策性粮食管理中出现的虚报收储数量、违规占用收储资金、不按规定擅自处置等突出问题,《条例》逐一做出了详细规定,有利于强化政策性粮食安全的管理,减少类似事件发生。
针对市场化流通主体提出了更为完善的监管措施,保障市场化收购粮食安全。谭智心认为,《条例》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转变监督管理方式,从事前的收购资格许可转变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同时明确了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安全执法的工具、设备、手段及措施。
针对流通环节粮食损失损耗突出的问题进行了技术规范,保障粮食在流通环节的数量安全。谭智心表示,《条例》从粮食仓储设施与技术规范、粮食运输技术规范、粮食加工技术规范等方面出发,对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提出了具体方案。
针对一些地方出现粮食污染、变质等问题,提出了有效的防控措施,确保粮食在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谭智心认为,《条例》从建立健全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规范粮食收购行为、完善粮食储存制度、加强粮食污染防控等方面进一步加强了粮食流通中的质量安全监管措施。
新《条例》补上了粮食流通管理制度短板
近年来,我国每年生产粮食超1.3万亿斤,其中70%通过粮食流通进入到消费领域,总数量超过9000亿斤。
粮食流通连接着生产和消费,做好粮食流通工作至关重要。谭智心认为,修改后的《条例》针对当前粮食流通领域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例如粮食流通环节损耗较为突出以及粮食污染变质等问题,系统完善了粮食流通主体从事粮食流通经营行为的制度,细化了粮食流通的禁止性行为,强化了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补上了粮食流通管理的制度短板。
《条例》明确将保护粮食生产者积极性作为立法目的之一,规定了一系列保护农民利益的措施。谭智心指出,保护和调动粮食生产者务农种粮积极性是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关键因素,也是实施新形势下粮食安全战略的重要保障。粮食流通关系到粮食生产价值的实现,如果流通环节受阻,导致粮食销售不畅或者价格偏低,或是由于管理不到位而出现流通环节中侵害种粮农民利益的现象,将极大影响农民种粮的积极性,最终会传导并影响整个国家的粮食安全。
所以,“将 ‘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作为制定条例的首要目标,充分说明粮食流通对于粮食生产以及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的重要意义”,谭智心强调。
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制度适应粮食流通趋势
目前,粮食市场主体更加多元,粮食购销活动明显活跃,需要加快实现从事先管主体、管门槛、管准入的方式,向管行为、管规则、管公平竞争、管处罚违法违规的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转变。
“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制度是这次《条例》修订的重点内容,是粮食流通管理制度的重大调整。”谭智心认为,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制度与我国粮食流通现状与市场化改革趋势相适应,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
当下,全国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主体中,非国有市场主体占比九成左右。谭智心表示,改革前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制度侧重于对市场主体入市前的审核管理,对粮食流通市场效率会产生一定程度影响。《条例》取消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制度,将更大程度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市场竞争、改进市场服务。当然,与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制度相配套,《条例》对收购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也随之更加细化、更加完善。
谭智心还预判,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制度取消后,“市场化收购为主体,政策性收购来托底”的粮食流通格局将更加稳固,同时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难度与压力也将增大。
另外,此次修订《条例》中的“粮食安全党政同责” 提法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中属于首次出现。对此,谭智心认为,“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对于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压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粮食流通各项措施将起到积极作用。